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同时在现场施工的两个承包商出现施工干扰时,工程师有权发布调整其中某一承包商原定施工作业顺序的指令,工程师发布该指令的依据是()的规定。A.施工合同中关于进度控制条款 B.施工合同中关于变更条款 C.工程师与业主订立的服务合同中工程师权力条款 D.工程师与业主订立的服务合同中工程师责任条款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调整承包商施工作业顺序的权力源于合同中的变更条款。这一结论可通过条款定义与实践应用两方面得到验证:
从条款定义看,FIDIC第13条“变更和调整”明确赋予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力,其中包括“改变已认可的承包商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文档7进一步列举变更范围,指出工程师有权对“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而调整施工作业顺序属于对“实施计划”的修改,符合变更条款中“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的情形。
从实践应用角度,当多个承包商在现场出现施工干扰时,工程师为协调进度而调整作业顺序,属于“为了协调几个承包人施工的干扰而发布的变更指示”。这种调整并非对合同核心权利义务的修改(如违约责任变更),而是对施工组织方式的局部调整,完全符合变更条款中“对施工方法、内容做局部性改动”的定义。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师的变更权力严格限定于施工合同条款框架内,而非来源于其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即便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师的协调职责,最终指令的法律效力仍需以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条款为依据。这种权力划分确保了工程师既能高效解决现场冲突,又不会突破合同约定的权限边界。
综上,工程师调整施工作业顺序的行为本质是履行合同变更权,答案应为B. 施工合同中关于变更条款。这一机制既体现了FIDIC合同对工程师独立协调地位的认可,也为解决多承包商施工干扰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