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修订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将“内控合规”修改为”内部控制”。()
2016年修订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并未将“内控合规”修改为“内部控制”,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内控合规”的表述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对比2006年版指引,2016年版在审计目标、独立性要求和职责范围中均明确纳入“内控合规”概念,体现了监管层对商业银行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融合的重视。
从审计目标看,2016年版指引第四条明确将“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列为核心目标之一,首次将“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并列,形成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框架。这一变化突破了原指引仅强调“风险控制”和“运营改善”的局限,反映出监管思路从单一风险管控向“合规筑基—风险防控—治理优化”协同体系的转变。
在独立性要求方面,修订后的第五条规定内部审计需“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明确对这三项职能的有效性实施评价。这一调整使内部审计从传统的“监督者”角色升级为“综合评价者”,需同时审视业务执行、风险管控及合规体系的健全性。上海银行2025年版内部审计章程中仍延续这一表述,可见“内控合规”作为独立审计维度的长期适用性。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版指引中“内控合规”与“内部控制”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包容关系。指引第三条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其中“内控合规”已涵盖内部控制的合规性要求。这种表述更符合商业银行实际运营中“合规是底线、内控是手段”的管理逻辑,避免了单纯强调控制流程而忽视合规目标的倾向。
此次修订本质上是监管深化的体现:通过将“内控合规”确立为独立审计对象,既回应了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监管界对金融机构合规文化建设的要求,也为商业银行构建“三道防线”(业务部门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第三道防线)提供了制度依据。这种框架设计至今仍被上海银行等机构采用,说明其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生命力。
综上,2016年修订的核心在于强化而非替代,通过引入“内控合规”概念丰富了内部审计的内涵与外延。这一调整不仅未削弱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反而通过合规目标的明确化,使内部控制更具实践导向。当前银行业风险事件仍时有发生,如何平衡内控的严密性与合规的灵活性,或许是这一制度设计留给业界的长期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