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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人社部发〔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2020年6月,人社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将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免征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以进一步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减轻经营负担。这一政策延续了2020年初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措施,是疫情期间稳企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

政策适用范围明确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小微企业,免征费用仅针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仍需正常缴纳。与此同时,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实行差异化安排:除湖北省外,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的免征政策则继续执行至2020年6月底。

政策还明确了特殊主体的适用规则: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标准享受减免,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且免收滞纳金。此外,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维持2019年标准,上限正常调整,既减轻低收入群体缴费压力,又保障社保基金长期可持续性。

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已于2020年底到期终止,目前相关阶段性减免措施已不再执行。这一临时性政策在特定时期有效缓解了企业现金流压力,根据当时测算,延长减免政策预计可为市场主体再减负约1500亿元,为稳经济保就业提供了关键支持。回顾这一政策,其精准聚焦中小微企业痛点、差异化施策的思路,为后续应对经济波动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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