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意见的规定,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分层负责机制的结合。这一程序要求在动议和考察环节,需充分听取上级分管领导对拟任人选的评价与建议,既保证决策层级的权责统一,也为选人用人提供更全面的参考维度。
从条例具体内容看,其核心逻辑体现在选拔任用的全流程设计中。在动议阶段,组织(人事)部门需综合各方建议形成初步方案,并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进行酝酿。实践中,这一"酝酿"过程即包含对上级分管领导意见的征询,尤其是对于专业性较强或层级较高的工作部门岗位,分管领导的业务指导和日常观察可提供关键依据。在考察环节,条例虽未直接使用"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意见"的表述,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明确,破格提拔、集中调整干部等情形需在决定前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间接强化了上级权责在干部选任中的制约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程序在实践中通过"五人小组"会议机制进一步落地。作为党委常委会研究干部事项的前置程序,"五人小组"(通常包括党委一把手、行政一把手、党委副书记、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