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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A.同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见面 B.同本人见面 C.同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中的

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A.同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见面 B.同本人见面 C.同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中的党员见面 D.同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中的任意成员见面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必须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这是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的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党员知情权与申辩权,确保处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这一程序设计体现了党内监督执纪"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的原则,既让党员清晰了解自身行为的性质及处分依据,也为其提供澄清事实、表达意见的机会。

从制度实践看,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执纪审查的必经环节。如《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强调,处分决定作出前需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这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的规定形成呼应。即使是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仍需履行见面程序;而不予处分的情况则无此要求,这种差异体现了对党员权利的精细化保障。

在操作层面,违纪事实材料需逐项列明错误事实、证据及定性依据,经本人核对签字后归入案卷。若党员对事实材料有异议,党组织应进行复核,必要时补充调查取证。这一过程不仅是对党员个体权利的尊重,更是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屏障,反映了党内法规体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鲜明特色。

综上,无论是从党章原则、条例规定还是实践需求出发,选项B"同本人见面" 均为唯一正确答案。这一制度设计警示我们:任何纪律处分都必须建立在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基础上,唯有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才能实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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