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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 A. 仅对债权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B. 仅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C. 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

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 A. 仅对债权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B. 仅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C. 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D. 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均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一规则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该条款明确指出代位权诉讼会同时中断“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法律逻辑看,代位权诉讼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主张自身对债务人的权利,构成《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权利人提起诉讼”情形,导致自身债权的时效中断;另一方面,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相当于债务人本人主张权利,故次债权的时效亦应中断。例如,若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5万元债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仅甲对乙的10万元债权时效中断,乙对丙的15万元债权也视为已被主张,整体时效中断。

实践中需注意两点:其一,即使代位权诉讼最终未获法院支持(如债权不成立),只要债权人的主张已到达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仍可能产生时效中断效果;其二,若债权存在“一部请求”(如债权人仅主张部分债权),时效中断效力原则上仅及于主张部分,但不可分割的债权除外。这种“双重中断”规则旨在全面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综上,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在于其同时激活了两个债权关系的时效中断机制,这一制度设计既符合“权利行使说”的时效理论,也体现了对债权流转效率的保护。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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