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的情况有()。A.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的暂时波动 B.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C.自用房产、存货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形成的增值额 D.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时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相应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是企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其变动源于特定资产或投资的价值波动、重分类或转换等情形。根据会计准则,以下选项均会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A.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的暂时波动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股票、基金)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这部分未实现利得或损失需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例如,企业持有的股票价格上涨,其增值部分会直接增加其他综合收益。
B.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企业因持有意图改变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需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一处理避免了短期市场波动对当期利润的直接影响。
C. 自用房产、存货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形成的增值额
转换当日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差额需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此举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资产用途转换操纵利润,例如将历史成本较低的土地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产生的大额增值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D. 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时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相应调整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方需按持股比例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例如,联营企业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值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增加,投资方应同步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计入自身其他综合收益。
结论:以上四种情形均符合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和核算要求,正确答案为ABCD。这些交易共同体现了会计准则对“未实现损益”的谨慎处理原则,即暂时将其与当期利润隔离,待未来交易实现或满足特定条件时再转入损益或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