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不可以抽回股本?()A.发起人未缴足股款 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C.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D.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发起人未缴足股款时不可以抽回股本。根据《公司法》第91条规定,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仅在三种特定情形下可抽回股本: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这三种情形的核心共性是公司设立失败,此时因公司主体资格不存在,认股人的出资失去法律意义,故允许抽回。
发起人未缴足股款并不属于法定可抽回股本的情形。法律明确区分了“发起人未缴足股款”与“未按期募足股份”——前者是发起人自身未履行出资义务,后者是整体募集未达标导致公司无法成立。例如,若公司已按期募足股份(如招股说明书计划募集1000万股且已完成),仅是个别发起人未缴足其承诺的出资,此时公司设立程序仍可继续,认股人不得以此为由抽回股本。
这一规则体现了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其稳定性至关重要。若允许认股人因发起人未缴足股款而抽回出资,可能导致公司资本不稳定,损害其他股东和潜在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发起人未缴足股款的问题可通过追究发起人违约责任解决,而非允许认股人抽回股本。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公司资本制度的严肃性,也为认股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边界——仅在公司设立失败时方可抽回出资,其他情形下需通过股权转让等合法方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