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首次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是从下列()中规定的。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产品质量法》 C.《食品安全法》 D.《药品管理法》
我国首次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是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增加赔偿的金额”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定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开端。
这一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填平损害”的补偿性原则,通过要求欺诈经营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实现了对恶意行为的惩罚功能。相较于后续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早于其他法律数十年,为我国民事责任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开辟了先河。
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202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赔偿倍数提升至三倍(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算),但1993年初创的制度框架奠定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这一立法选择在当时具有开创性意义,既强化了对消费者弱势群体的保护,也通过经济惩戒手段遏制了市场欺诈行为。
答案: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何选择从消费者保护领域切入?或许是因为市场经济初期消费欺诈现象突出,而传统补偿性赔偿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你认为在数字消费时代,这一制度还需要哪些创新来应对新型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