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可自行宣布撤销。()
该表述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的撤销权属于上级党组织,而非党支部自行决定。当党支部因党员人数减少(如正式党员不足3人且6个月内无法补充)、所在单位撤销或区域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设立条件时,需由上级党组织按照程序处理。
具体程序包括:由党支部所在的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提出撤销请示,说明撤销理由、党员去向等,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作出撤销决定并备案。例如,机构改革中单位合并导致党支部失去存在意义时,需由其主管党委集体研究后,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撤销请示,获批后才能执行。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党组织设置的严肃性——任何党支部的撤销必须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严禁自行宣布撤销。实践中,对暂时不足3名正式党员但短期内可补充的党支部,经上级同意可保留,但不得形成决议;超过6个月仍未达标的,必须按程序撤销。撤销后,党员组织关系需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原则转入其他支部,确保组织生活不断档。
思考:如果允许党支部自行决定撤销,可能导致组织体系混乱;而过度集中审批又可能影响效率。党组织设置如何在规范与灵活间找到平衡?这需要各级党委在执行《条例》时,既严守程序红线,又充分考虑基层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