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监察机关对监督、调查中知悉的秘密负有法定保密义务,这一要求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密,这一义务不仅适用于在职期间,还延伸至离岗离职后的脱密期管理。例如,涉密人员离岗后需遵守脱密期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掌握的秘密信息。
这种保密义务有多重保障机制。在操作层面,监察机关需"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严禁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复制涉案资料。对于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信息,调查人员不仅要保密,还需对无关材料及时销毁并记录。在制度设计上,监察法区分了三类保护对象: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商业秘密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个人隐私则关乎公民生活私密空间。
实践中,保密义务与权力约束相辅相成。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司法相关的利益冲突职业,这一"旋转门"限制本质上是保密义务的延伸。当公民向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时,其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同样受到严格保密,这既保障了举报权行使,也体现了对个人隐私的尊重。这种全周期、多层次的保密体系,既防止了权力滥用导致的信息泄露,也为监察工作公信力筑牢了制度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