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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直接责任者 B.领导责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直接责任者 B.领导责任者 C.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D.主要领导责任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导致党组织遭受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需要同时追究两类人员的责任。根据条例第七十四条,当情节严重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面临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的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内问责的“权责对等”原则——既追究直接实施决策或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也追究对管辖范围内工作负领导责任的领导责任者,形成全面覆盖、层层压实的管党治党责任体系。

从纪律体系设计来看,这一条款经历了从早期版本(如2017年《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到现行版本的延续与完善。无论是情节较重时的“警告或严重警告”,还是情节严重时的“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对象始终明确为两类责任者并列,凸显了党内监督“没有特殊党员、没有免责空间”的鲜明态度。实践中,这意味着党组织“一把手”、分管领导及具体执行人员都可能因责任落实不力被追责,例如某单位发生系统性违纪问题时,不仅直接经办人会被处理,相关领导也需承担领导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抓“关键少数”,也要管“绝大多数”。这一条款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处分梯度,构建了“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层层传导”的机制。当纪律处分从“警告”升级到“撤销党内职务”时,也反映了违纪后果从“较重”到“严重”的质变,警示所有党员干部:管党治党责任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必须扛在肩上的具体政治责任。这一制度设计如何在基层实践中精准落地,避免“责任层层甩锅”或“问责简单化”,仍是未来党内治理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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