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巡视期间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体现了党内监督的规范化与时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发现"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时,可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这一机制需遵循严格流程:线索需经巡视组集体研判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保移交的严肃性。
实践中,问题线索移交呈现分级分类特征。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就移交问题线索82件,推动立案审查调查35人,显示出"边巡边查"的实战效能。具体而言,违纪线索移交纪律检查机关,选人用人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其他问题则移交相关主管单位,形成权责清晰的处置链条。这种分类处置方式,既符合《条例》"按程序移交"的原则要求,也能让专业部门精准发力。
值得注意的是,线索移交并非终点。《条例》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交线索后,需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确保监督闭环不中断。中央巡视办强调,这一制度设计"把巡视、整改、处置有机结合",既提升了巡视权威性,也通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激发了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从实际案例看,这种"巡视发现-快速移交-限时处置-跟踪问效"的机制,已成为巡视工作彰显"利剑作用"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