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A. 正确 B. 错误
党的十九大报告确实提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这一表述准确。根据相关部署,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2019年施行的《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进一步细化了这一制度安排。这一改革强化了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能力,通过厘清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定位,形成了更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
从实践看,赋予党组纪律处分权限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强调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而党组作为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其纪律处分权的明确,正是“全面覆盖”原则在党内监督中的具体体现。这与纪检组全面派驻、巡视全覆盖等制度创新相呼应,共同织密了党内监督网络,改变了过去部分单位存在的“管党治党宽松软”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党组行使纪律处分权并非孤立运作。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需履行监督职责,与党组形成监督合力。例如,中央纪委派驻的纪检组组长由中央纪委任命,直接对派出机关负责,这种机制确保了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避免了“熟人社会”可能导致的监督弱化问题。这种“党组决策、纪检监督”的模式,既强化了党组织对干部的管理责任,又通过专业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体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
这一制度设计的深意在于,它将纪律建设融入党的日常管理,使“监督执纪问责”不再仅是纪检机关的专属职责,而是各级党组织共同的政治责任。当党组能够直接对党员违纪问题作出处分决定时,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得以层层传导,真正实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这也回应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方针,为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制度保障。
思考这一制度变革,我们能更清晰地理解中国共产党自我监督的创新逻辑:既强调“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又注重“权威高效”确保执行;既依靠专门监督机关的专业力量,又激活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这种“制度+科技”“专责+协同”的监督体系,或许正是破解“历史周期率”的中国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