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A.建议停工 B.停止作业 C.报告 D.拒绝作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一权利被称为“紧急撤离权”,其核心是赋予劳动者在生命健康受到直接威胁时的自主处置权,无需等待管理人员批准。
法律明确两种行权方式:一是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二是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后再撤离,选择权完全在从业人员手中。例如矿山井下出现瓦斯突出预兆时,工人可直接停止开采并撤离,无需先汇报或征得同意。这种权利设计遵循“生命至上”原则,即便因撤离导致生产损失,企业也不得降低员工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需特别注意,文档5中“无权停止作业”的说法与法律规定完全相悖,属于错误信息。实践中,某煤矿工人发现巷道底板鼓起等险情后,果断组织撤离避免伤亡,企业反而应予以表彰。这一权利不仅是个人防护的盾牌,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你在工作中遇到类似紧急情况,会优先选择立即撤离还是先采取应急措施?不同行业(如建筑、化工)的“紧急情况”判断标准是否应有所区别?这些问题值得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