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誉为“公司社会责任之父”的是()A.谢尔顿 B.鲍恩 C.卡罗尔 D.克拉克
被誉为“公司社会责任之父”的是B.鲍恩(Howard R. Bowen)。这一称谓源于他1953年出版的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书中首次系统性定义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现代概念,提出企业应“按照社会整体的目标和价值观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并采取行动”。
鲍恩的贡献在于将零散的伦理思考转化为可操作的理论框架。在此之前,虽有学者如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4年提及企业社会责任的雏形,但鲍恩首次明确了企业作为社会机构的责任边界。他的定义强调企业决策需兼顾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仅追求股东利润,这一观点被后续学者如戴维斯(Keith Davis)、麦克奎尔(Joseph W. McGuire)进一步发展。
学界对这一称谓的共识来自权威学者的背书。管理学家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在1999年的经典论文中明确指出,鲍恩的著作“开创了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先河”,并正式提出“公司社会责任之父”的概念。这一评价被广泛采纳,甚至成为高校教材和学术考试的标准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鲍恩的理论奠定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他强调企业需回应社会多元诉求的理念,直接影响了1983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利益相关者法》的出台,该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要求企业董事会考虑股东之外的雇员、社区等群体利益。如今,ESG(环境、社会、治理)理念的全球普及,其思想根源可追溯至鲍恩的开创性工作。
若对比同期学者,德鲁克(Peter Drucker)虽在《公司的概念》中讨论企业社会责任,但侧重管理实践层面;而鲍恩的贡献在于理论建构的原创性和系统性。这种奠基性地位,使“鲍恩=企业社会责任之父”成为学术界的标准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