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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 A. 非过失方不得就过失方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 B. 过失方失去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 C. 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 A. 非过失方不得就过失方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 B. 过失方失去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 C. 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 D. 非过失方不得就过失方此项过失进行抗辩

正确答案是C,即“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这是共同海损制度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原则,旨在将共同海损的理算分摊与事故背后的过失责任划分暂时分离开来处理。

法律依据解析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对该原则有明确规定: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2

这一条款源于国际通行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的规则D。该规则旨在保障共同安全措施能够迅速实施,避免因责任争议而延误时机。它确立了“先分摊,后追责”的处理流程。-6-9

选项分析

结合上述法条,我们来逐一分析各个选项:

A. 非过失方不得就过失方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错误。法律明确赋予了非过失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B. 过失方失去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错误。这正是法条要澄清的核心——无论是否存在过失嫌疑,要求分摊的权利不受影响。

C. 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正确。与法条原文完全一致。

D. 非过失方不得就过失方此项过失进行抗辩:错误。法律同样赋予了非过失方进行抗辩的权利。

总结

简而言之,这一法律原则的含义是:共同海损的分摊和责任的追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即使事故可能由某方的过失引起,该方仍有权要求其他受益方先行分摊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之后,如果最终查明该方确实存在不可免责的过失,其他分摊方可以再向其追偿。这种做法有效地保证了海上救助的效率,避免了因责任争议而耽误对共同危险的应对。-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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