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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3日13时许,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件,造成8人死亡、18人受伤。广东省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此案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所为。调查发现,案发前,该陈曾到广西某市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某、黄某(均为广西某

2018年2月13日13时许,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件,造成8人死亡、18人受伤。广东省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此案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所为。调查发现,案发前,该陈曾到广西某市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某、黄某(均为广西某市人),希望帮忙购买炸药。张某、黄某在难以买到炸药的情况下,将制造炸药的方法传授给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在购买了相关原料后,按照2人传授的方法制成炸药,运回广东实施作案。现广东省公安机关已将张、黄2人抓获,掌握了大量犯罪证据。对于本案件,下列做法适宜的是( )。 A. 对于张、黄二人传授犯罪方法案,由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并案侦查 B. 对陈某,由广西省公安机关依法并案侦查 C. 由于传授犯罪方法案与犯罪行为实施地不同,应由两地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查 D. 请示公安部刑侦局指定管辖

本案中,张某、黄某的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与陈某的实施爆炸行为属于存在关联的犯罪,由主要犯罪地(广东省)的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有利于查明全案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因此,A. 对于张、黄二人传授犯罪方法案,由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并案侦查是最适宜的选项。

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分析:

1. 核心法律依据:关联犯罪可以并案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在不同地点实施的、但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的;

共同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

本案中,张某、黄某在广西向陈某传授制造炸药的方法,陈某在广东利用该方法制造炸药并实施爆炸。两人的传授行为与陈某的实施行为虽然发生在不同地点,但属于同一案件链条上的关联犯罪。将此类关联案件合并由同一个公安机关侦查,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2. 选项分析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对各个选项进行如下评估:

A. 对于张、黄二人传授犯罪方法案,由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并案侦查(适宜)

理由:广东省是本案的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犯罪地”),广东省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主罪(爆炸案)具有当然的管辖权 -1-3。张某、黄某的传授行为与主罪存在紧密关联,由主要犯罪地的广东省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完全符合上述“并案处理”的规定,有利于侦查工作的统一进行和案件事实的完整呈现。

 

B. 对陈某,由广西省公安机关依法并案侦查(不适宜)

理由:陈某的主要犯罪行为(购买原料、制造炸药、实施爆炸)均发生在广东省。根据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通常由犯罪地管辖 -1。虽然陈某曾在广西活动,但将主罪拆分由广西侦查,会导致案件事实被人为割裂,增加侦查成本和协调难度,不符合关联案件并案处理的诉讼便利原则。

 

C. 由于传授犯罪方法案与犯罪行为实施地不同,应由两地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查(不适宜)

理由:虽然地域不同,但两个行为在案情上高度关联。分别立案侦查会造成信息壁垒,可能导致对案件整体定性的偏差,浪费司法资源。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此类关联犯罪应当优先考虑并案处理,而非机械地按地域分开。

 

D. 请示公安部刑侦局指定管辖(虽可行,但非首选)

理由: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2-5。在本案中,广东省公安机关对全案(包括传授犯罪方法部分)进行并案侦查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最为适宜。因此,启动繁琐的“指定管辖”程序并非必要选项,只有在管辖权存在争议或无法确定主要犯罪地等特殊情况下才应作为首选。

 

3.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广东省作为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地,对全案进行并案侦查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最能保障案件侦办质量和效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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