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欠李某10万元,到期未归还,后被李某起诉至法院。现查明张某全部财产如下:房屋三间,价值8万元,存款2万元。诉讼中,张某以3万元价格将房屋卖于刘某。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若刘某不知张某欠外债,则李某只能行使代位权 B. 只有在刘某明知该房屋买卖合同侵害李某债权时,李某方可行使代位权 C. 若刘某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有害于李某债权,则李某可行使撤销权 D. 无论刘某是否明知张某欠债事实,李某均可行使撤销权
我们先从法律角度梳理一下本案的关键信息:
基本事实
张某对李某负有到期债务 10万元;
张某全部财产原为:
房屋三间(价值8万元)
存款2万元
合计 10万元,刚好够清偿。
诉讼中,张某以 3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8万元)将房屋卖给刘某,导致其责任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造成李某债权无法完全实现。
法律问题
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李某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
依据《民法典》第538条、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受让人明知(恶意)时,可直接要求返还财产;但受让人善意且已取得财产时,仍可撤销合同,但只能请求债务人(转让人)赔偿,或请求对价返还到债务人财产中。
撤销权构成要件:
(1)债务人有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如低价转让);
(2)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导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时,不要求债务人主观恶意,但要求受让人明知(恶意)才能对抗善意取得?
此处注意:民法典539条并未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必须以受让人恶意为前提,但区分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只看有害债权即可撤销,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
有偿行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要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即恶意),否则保护交易安全,债权人不能撤销。
结论: 对低价转让,必须受让人明知侵害债权才可撤销。
代位权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
本案中张某卖房给刘某,刘某应支付房款3万元(对价明显低于市价),如果刘某还没付款,则张某对刘某有3万元债权,如果张某不向刘某要钱,李某可对刘某主张代位权(金额限于债权范围)。
但是,房屋已过户且刘某已付3万元,则张某对刘某没有“到期债权”可代位。此时李某不能针对这个已完成的交易代位,只能主张撤销该转让合同。
A. 若刘某不知张某欠外债,则李某只能行使代位权
错误。若刘某不知情(善意),在刘某已支付3万元且房屋已过户的情况下,李某对刘某无到期债权可代位(因为付款义务已完成),而且对已完成交易,代位权无从行使。若未付款,则可代位要求支付3万元,但这里题干没有明确说刘某未付款,一般认为交易完成(刘某付3万得房)。所以此选项错。
B. 只有在刘某明知该房屋买卖合同侵害李某债权时,李某方可行使代位权
错误。代位权不要求次债务人明知,只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该选项混淆了撤销权的恶意要求。
C. 若刘某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有害于李某债权,则李某可行使撤销权
正确。根据民法典539条,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时,受让人明知(恶意)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D. 无论刘某是否明知张某欠债事实,李某均可行使撤销权
错误。因为是有偿行为(低价转让),必须受让人明知才可撤销,否则保护交易安全。
正确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