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 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王大不肯给, 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 B.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大与王钢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以及对应的诉讼类型。我们将逐步分析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原理,对选项进行判断。
第一步: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
过继的背景:王二提议将其三子王钢过继给独身无子的王大,但王大“未置可否”,即未明确表示同意或拒绝。
实际生活状态:事后王大仍独立生活,王钢既未与王大共同生活,也未对王大尽任何义务。双方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或共同家庭生活。
争议起因:王钢在结婚前向王大索要盖房钱,遭拒后产生争议。
诉讼请求:王大主动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
第二步:分析“继父子关系”的法律性质
在法律上,“继父子关系”通常基于婚姻(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或法律拟制(如收养)而产生。本案中的“过继”在传统上可能具有收养的性质,但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办理登记等)。
本案中,王大对过继提议“未置可否”,表明其未作出明确同意,且双方未共同生活、未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因此,从法律上,王大与王钢之间并未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或拟制血亲关系。
王大的诉讼目的是要求法院确认这一法律关系“不存在”,即否定王钢所主张的继父子关系。
第三步:判断本案的诉讼类型
诉讼类型通常分为:
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分为积极确认之诉(确认存在)和消极确认之诉(确认不存在)。
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义务(如支付金钱、履行行为)。
形成之诉: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如离婚、解除合同)。
本案中:
王大的诉讼请求是“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这直接指向对法律关系状态的确认,而非要求王钢履行义务(如付款)或变更现有法律关系(如解除关系)。因此,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由于王大请求确认的是“不存在”法律关系,故属于消极确认之诉。
第四步:逐项分析选项
A. 未提供具体内容,无法分析。
B.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错误。给付之诉的核心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本案中王大并未提出任何给付请求,而是要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
C.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正确。符合上述分析,即请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
D.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错误。形成之诉旨在变更或消灭既有法律关系(如解除收养关系),但本案中王大主张的是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而非消灭一个既存关系。若存在收养关系,解除之诉才属于形成之诉。
第五步:最终结论
本案中,王大与王钢之间未形成合法的收养或继父子关系,王大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该关系不存在,属于典型的消极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