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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王某完成了一部反映我国航天工程师艰苦生活的纪实文学作品,编剧张某经王某同意将其改编为电影剧本,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经张某同意将其拍摄成电视电影,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制频道为制作神州六号航天飞机

作家王某完成了一部反映我国航天工程师艰苦生活的纪实文学作品,编剧张某经王某同意将其改编为电影剧本,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经张某同意将其拍摄成电视电影,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制频道为制作神州六号航天飞机的宣传节目,从该电视电影中取出若干片断,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制频道应当( )。 A. 向作家王某支付报酬 B. 向编剧张某支付报酬 C. 向电视电影制片人支付报酬 D. 向电视剧演员支付报酬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制频道使用电视电影片段时,应当向电视电影制片人支付报酬(答案选C)。这一结论基于《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权利归属的核心规定:电视电影作为“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而非原作者或编剧。即使片段仅为部分内容,仍属于制片者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电视台使用时需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从权利链条来看,王某的纪实文学经张某改编为剧本,再由电影频道制作中心拍摄为电视电影。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即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编剧张某仅享有署名权和合同约定的报酬权,原作者王某的权利已通过改编许可实现。因此,社会与法制频道使用片段时,只需向作为制片者的制作中心支付报酬,无需重复向王某或张某付费。

实践中,类似案例已明确影视剧截图或片段均受著作权保护,即使是用于宣传节目,也需获得制片者授权。本案中航天宣传节目虽具有公益属性,但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新闻报道、公务使用等),故仍需履行付费义务。这一规则既维护了制片者的投资回报权,也避免了权利链条的混乱——毕竟制片者在拍摄时已向编剧、原作者支付过相应报酬。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节目使用的片段包含可单独行使著作权的剧本内容(如经典台词),是否需额外获得编剧许可?根据法律规定,剧本的单独著作权仅限于“单独使用”场景(如出版剧本集),而片段播放属于对视听作品的整体利用,权利仍归制片者。因此,社会与法制频道的核心义务是向电视电影制片人支付报酬,这也与《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播放视听作品需取得著作权人(制片者)许可”的规定完全一致。

这一结论揭示了影视产业的权利逻辑:谁投资,谁担责,谁受益。制片者作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承担着最终的法律责任,也因此获得相应的收益权。电视台作为传播者,在丰富节目内容的同时,需尊重制片者的知识产权——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那么,你认为在短视频平台使用影视片段时,是否也应遵循同样的权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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