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该如何处理?()A.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B.应当立即通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应当立即通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D.应当立即通报民兵组织
海关在监管进出境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时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六条中,要求海关履行“双通报”义务,既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传递金融监管信息,也向公安机关提供刑事侦查线索。
这一机制设计与我国多部门协同的反恐怖融资体系密切相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工作,而公安机关承担涉恐融资案件的立案侦查职能。海关作为边境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其发现的可疑资金流动信息需同时对接金融监管体系和刑事执法体系,形成“线索识别—监管响应—刑事打击”的闭环。例如,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基于海关通报数据开展资金流向追踪,公安机关则能同步启动调查程序,实现对跨境恐怖融资活动的快速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流程与单纯的大额现金申报制度存在区别。根据《反洗钱法》第十八条,海关对超过规定金额的现金申报仅需通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而涉及恐怖主义融资嫌疑时,法律特别强化了向公安机关的通报义务,体现了对恐怖活动“零容忍”的立法导向。这种差异化处理,既确保了常规金融监管的效率,又突出了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防控需求。
当海关同时向两个部门通报后,实践中会触发多维度响应:反洗钱部门可能启动金融机构协查,冻结相关账户;公安机关则可依据《刑事诉讼法》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协同模式在近年破获的跨境涉恐融资案件中已得到验证,如通过海关通报的可疑数字货币交易线索,成功打掉利用虚拟货币转移恐怖资金的犯罪团伙。这一机制如何在数字化时代应对加密货币等新型支付工具带来的挑战,将是未来监管实践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