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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等。A.购买 B.租赁 C.委托 D.雇用

《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等。A.购买 B.租赁 C.委托 D.雇用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涵盖的具体方式在最新法律文本中被明确为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四项,对应选项A、B、C、D均正确。这一界定体现了立法对政府获取资源行为的全面覆盖:购买指向所有权转移(如办公设备采购),租赁侧重使用权获取(如办公用房租赁),委托涉及专业服务外包(如工程设计委托),雇用则针对人力服务采购(如临时技术人员聘用)。

从法律演变看,早期版本(如2002年颁布文本)已确立这四类核心方式,而2025年修订草案虽尝试加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新型模式,但现行生效法律仍维持原四要素框架。这种稳定性确保了采购活动的规范性——无论通过直接买断、短期租用、专项委托还是人力聘用,均需遵循“合同有偿”原则,区别于行政划拨等无偿资源调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采购”的定义始终强调合同约束有偿性两大特征。这意味着政府与供应商间的权利义务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且任何形式的采购均需支付相应对价,这一原则既适用于货物类采购(如电脑、公务车),也覆盖工程类(如市政建设)和服务类(如咨询、维护)项目,构成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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