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A.一个月 B.10天 C.15天 D.两个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双重管理干部任免中,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书面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这一期限在《条例》第三十四条中有直接界定,既保障协管方有充分时间履行审核职责,又避免因久拖不决影响干部选拔效率。
从制度实践看,"一个月"的期限标准在权威文件中反复确认。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范手册》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等部门的联合规定,均要求协管方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回复。2019年普法考试试题及近年政策解读也一致将"一个月"作为标准答案,体现其法律效力。若双方意见分歧,正职任免需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则由主管方决定,形成"分工负责、权责清晰"的决策机制。
这一设计巧妙平衡了程序严谨性与行政效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要求确保程序合规,而明确的答复时限则防止了推诿拖延。在实际操作中,主管方需以正式公文形式发起征求,这既是双重管理机制的核心环节,也是干部任免合法性的重要保障。该规定背后,是通过标准化流程促进部门协同,最终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