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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的境内人员,有()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A.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 B.入境后直接及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的境内人员,有()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A.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 B.入境后直接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 C.入境后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 D.入境后停止活动,但未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境内人员,若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且有悔改表现,可不予追究: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入境后直接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或入境后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这一规定既体现法律对特殊困境下个体的宽恕,也为误入歧途者提供“主动纠错”的法定路径。

具体来看,选项A、B、C分别对应法条中并列的三种合法情形:

A选项符合“在境外及时向驻外机构说明”的要求,例如中国公民在境外遭遇胁迫后,立即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说明情况,即可触发免责条件。

B选项“入境后直接报告”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如某领域专家回国后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并提供证据,最终被依法免于处罚。

C选项“通过所在单位报告”则考虑到部分人员可能需要组织协助,例如企业员工通过公司安全部门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同样视为有效报告。

选项D“停止活动但未说明情况”因缺乏法定报告行为,无法满足“悔改表现”的核心要件。法律明确要求“及时如实说明情况”,仅停止活动而不主动报告,仍可能被认定为持续危害国家安全。

这一法律设计的警示意义在于:即使在境外陷入胁迫或诱骗,主动报告仍是唯一合法免责途径。正如某案例中,专家李某在境外被迫签署合作协议后,回国后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最终获得不予追究的决定。反之,若因恐惧隐瞒不报,不仅无法摆脱境外势力要挟,还将错失法律赋予的悔改机会。国家安全机关提示,公民在境外如遇类似情况,应优先联系驻外机构或回国后立即通过12339举报渠道说明情况,切勿因侥幸心理延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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