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有()。A.组织领导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B.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C.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D.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核心职责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展开,这一职责定位由《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的表述变化,凸显了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形成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完整监督链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是纪委的基础性职责。纪委通过受理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方式,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常态化监督,确保党员领导干部依规依纪用权。例如,对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干预,通过“红脸出汗”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这体现了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特点。
检查和处理重要或复杂案件是纪委执纪问责的关键手段。党章明确赋予纪委权限,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这一过程需严格遵循分级负责原则,如中央纪委负责审查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地方纪委则对应监督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确保案件查办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是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纪委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特别是在处理重要案件时需同步报备。这种制度设计既保证了纪委的监督独立性,又通过“以上率下”强化了监督效能,例如发现同级党委委员违纪时,需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上下贯通的监督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组织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并非纪委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负责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党内监督工作,而纪委的角色是专责监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权责划分明确了党委与纪委在监督体系中的不同定位,避免了职责交叉。
从实践看,纪委的职责履行始终围绕党章要求展开,从维护党章党规到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了“监督—执纪—问责”的闭环机制。这一机制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制度优势所在。在基层治理中,乡镇纪委通过监督“微权力”运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等具体工作,让纪律监督直达“神经末梢”,印证了纪委职责在不同层级的一致性与针对性。
综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履行的职责包括B(监督权力运行)、C(查处违纪案件)、D(报告工作与提出建议),而A项“组织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属于党委主体责任范畴。这一职责体系既体现了党章对纪委的明确定位,也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