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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A.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A.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B.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C.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D.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需全面履行四项核心安全保护义务,同时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形成了“制度-技术-监测-数据”的完整防护体系:首先通过内部管理制度与责任人机制奠定合规基础;其次运用病毒与网络攻击防范技术构建第一道防线;再通过运行状态监测与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 实现过程可追溯;最后以数据分类、备份与加密措施保障核心资产安全。

具体而言,选项A对应制度建设层面,要求网络运营者制定规范文件并明确安全负责人,这是落实责任的组织保障;选项B聚焦技术防护,针对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主动威胁建立防御机制;选项C强调过程管控,通过监测技术与日志留存确保安全事件可追溯、可审计;选项D则针对数据安全,要求通过分类管理、备份冗余和加密技术构建数据保护体系。上述四项均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共同构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实施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还预留了“其他义务”的兜底条款,意味着网络运营者需持续关注行政法规的更新要求。这种“基础义务+动态调整”的立法模式,既确保了安全防护的底线标准,又为应对新型网络安全风险预留了监管空间。企业在实践中需将这些义务转化为具体的技术方案与管理制度,例如部署入侵检测系统(IDS)落实选项B要求,配置日志服务器满足选项C的留存期限,通过数据脱敏技术实现选项D的分类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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