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在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所办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属于( ) A.社会主义性质 B.半社会主义性质 C.社会主义萌芽性质 D.非社会主义性质A.社会主义性质 B.半社会主义性质 C.社会主义萌芽性质
我国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选项B)。这一判断源于其在改造进程中的阶段性特征:手工业改造遵循“由低级到高级”的路径,依次经历生产合作小组、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供销合作社作为中间阶段,通过统一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初步实现了生产资料部分公有化,但尚未完全废除私有制,因此具有半社会主义属性。
从改造逻辑看,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作用是“从供销入手”连接个体手工业者与国家计划经济。它通过组织分散工匠联合采购原材料、承接订单,逐步削弱了生产资料私有属性,但手工业者仍保留工具等部分生产资料所有权。这种“部分公有化”特征使其区别于完全私有制的生产合作小组(社会主义萌芽性质)和全生产资料公有的生产合作社(社会主义性质)。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党对改造规律的把握——既避免因急于求成引发社会震荡,又通过逐步过渡实现生产关系变革。至1956年,全国90%以上手工业者加入各类合作社,其中供销合作社作为关键跳板,为最终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社奠定了基础。这种渐进式改造路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理论的重要实践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