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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A.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B.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A.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B.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C.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D.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在管理服务中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标准。该条款将"情节较重"与"情节严重"作为处分梯度的核心区分,前者对应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后者则升级为降级或撤职,形成对权力滥用的递进式约束。

具体而言,以下四类行为被纳入规制范畴:

违规收费摊派:包括强制或变相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摊派费用等行为,此类行为直接侵犯群众经济利益,破坏政商关系与基层治理生态。

故意刁难与吃拿卡要:表现为在履职中设置人为障碍、索要财物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如办事时故意拖延、暗示送礼等,本质上是权力异化的典型表现。

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虽未涉及物质利益侵占,但因粗暴言行引发群众不满、损害公职人员形象的,例如公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待办事群众。

信息不公开侵犯知情权:未依法公开工作流程、政策依据等信息,导致群众无法正常获取服务或监督,如不公示行政审批条件和时限。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特别规定,若存在违规收费摊派、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直接予以开除处分。这一"顶格处罚"设计,旨在通过严厉后果震慑潜在违法行为,强化公职人员"权力来自人民"的根本意识。

实践中,处分等级的认定需结合行为后果、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例如,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多次拒绝公示惠民补贴发放明细,导致群众长期无法查询,经投诉后仍不改正的,即符合"不按规定公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情形,应予以降级或撤职。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保护群众权益、规范公权力运行的制度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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