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A.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C.要求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D.要求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支付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2021年修订版)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这一要求将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以法定条款形式纳入劳动关系核心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必备条款形成法律衔接。
从法律释义看,劳动合同需明确两类核心安全事项:一是劳动安全保障,包括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安全工作环境、防护措施、操作规程等具体要求,例如高空作业的防护装备配置、机械操作的安全规程培训等;二是职业危害防护,需详细说明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粉尘、噪音、化学毒物等)、预防措施及健康检查安排,例如接触粉尘作业的定期肺部检查要求。这些内容不仅是劳动者知情权的体现,更是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载体。
题目选项中,A、B、C、D均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划分,属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管理规范范畴,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无关。而题干考查的是劳动合同中针对从业人员个体的安全权益条款,因此正确答案应为防止职业危害(题目选项中虽未直接列出,但根据法律原文和题目结构,题干括号处应填写"防止职业危害")。
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上述事项,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造成劳动者损害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制度设计通过强化合同约束,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例如某机械制造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未注明焊接作业的烟尘防护措施,被监管部门查处后不仅需补正合同内容,还被责令整改车间通风系统。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重点核查是否包含这些条款,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
这一法律规定揭示了一个核心原则:安全生产不是企业单方恩赐,而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构成要素。当"防止职业危害"与"工伤保险"共同写入合同时,劳动者获得的不仅是事后补偿的保障,更是事前预防的权利。这种从"事故赔偿"向"风险防控"的制度转向,正是现代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