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材料包括()A.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B.主要缺点和不足 C.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D.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且内容需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这份材料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依据,其构成要素在条例中有清晰界定。
具体而言,考察材料应包含四个核心部分:第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这部分需通过具体事例展现干部的综合素质与个性特点;第二,主要缺点和不足,要求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避免避重就轻;第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体现群众路线在干部选拔中的落实;第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这是确保人选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的关键环节。
这种结构化的考察材料设计,既注重干部的工作实绩与能力特长,也不回避其短板不足,同时通过多维度的审核与民主程序,构建起全面识人用人的闭环。这四个方面相互印证、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干部考察的完整评价体系。在实际操作中,考察材料必须归入干部人事档案,成为干部职业生涯中重要的历史记录。
综上,题目中的四个选项A、B、C、D均为考察材料的必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谨性与规范性的要求。当我们谈论"选贤任能"时,这些具体的考察要素正是将原则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