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A.原许可机关 B.原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 C.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时,原许可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若逾期仍未达到许可条件,则会被暂停新闻信息更新。这一监管机制体现了“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确保许可机关对服务提供者的持续合规性负责。
从法律实施逻辑来看,原许可机关最了解许可时设定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其进行后续监管既能保证执法尺度的一致性,也能提高整改措施的针对性。例如,在许可证有效期管理、经营范围调整等场景中,原许可机关同样承担着核心监管职责,形成了全周期的管理闭环。
这一规定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规则保持了体系上的协调。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也明确,对于违反许可条件的行为,通常由“发证机关”或“原备案机关”负责处理,体现了行政管理中的权责对应原则。这种制度设计既避免了多头监管可能导致的效率低下,也为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思考:在快速变化的互联网环境中,如何平衡严格监管与行业创新之间的关系?原许可机关在执行“限期改正”时,应如何设定合理的整改期限和评估标准,以适应不同类型新闻信息服务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