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A.共产党 B.人民 C.中央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核心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得到明确确立,现行宪法(1982年制定,历经五次修订)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自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起,就始终将人民主权作为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制度设计确保了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本质属性。宪法同时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这一权力归属原则不仅是对我国革命成果和建设经验的法律总结,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保障。
理解"权力属于人民"需要区分权力的归属与行使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这一机关本身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种民主集中制的运作模式,既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又实现了国家治理的高效有序。从1954年宪法到2018年最新修订,这一原则始终贯穿我国宪政发展历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
这一宪法原则在新时代如何更好落实?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人民通过互联网等新途径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不断创新,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拓展这些"新途径和形式",将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面临的时代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