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除通报外,还包括( )。A、诫勉 B、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C、纪律处分 D、警告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中,除通报外,还包括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种。这一规定源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该条例明确将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规范为四级递进体系:通报针对履行职责不力问题,诫勉适用于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针对情节较重者(如停职检查、降职免职等),纪律处分则对应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
诫勉作为第二层级问责方式,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两种形式,要求被问责干部在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这种方式既体现警示作用,又为干部改进工作保留空间,是"抓早抓小"监督理念的具体实践。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涵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具体措施,适用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况。2025年修订的条例特别调整了"免职"与"降职"的顺序,明确降职比免职处分更为严厉,体现"错责相当"原则。
纪律处分则需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运用,例如同时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选项D中的"警告"属于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而非独立的问责方式,因此不属于正确答案。这一体系设计既划定了责任追究的边界,又通过不同梯度的处理方式实现精准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当问责与纪律处分叠加时,影响期按较长者执行,确保问责效果的严肃性和持续性。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