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一规定出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级。其中,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需要撤销党员由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的职务的情况,而留党察看处分则会导致党员在察看期间丧失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二年。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基本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对于情节较重的侵权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体现了党中央维护党内民主制度的坚定决心。实践中,党组织会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违纪党员的态度,在两种处分中选择适当的种类,同时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更高的职务;而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也受到类似的职务限制。这些后续限制进一步强化了纪律处分的惩戒和教育功能,确保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制度红线得到严格维护。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基础。对侵犯党员“三权”的行为严肃追责,既维护了个体党员的合法权益,更巩固了党的组织基础。每一位党员都应当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时尊重和维护其他党员的权利,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