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B.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C. 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正确答案为 D。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核心规则,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作为被聘用的管理人员,其与甲之间关于“签订超过1万元合同须经同意”的职权限制,属于企业内部约定,无法约束不知情的善意相对方丙。这一规则与参考案例中“超过5万元需经同意却签订8万元合同仍有效”的情形完全一致,均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同有效后,乙的越权行为若给甲造成损失,需依据聘用关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法律设计既维护了外部交易的稳定性,又通过内部追责机制平衡了投资人权益。
思考问题:若丙明知乙的职权限制仍与其签约,合同效力是否会改变?此时丙非“善意第三人”,投资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