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Ⅰ.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Ⅱ.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Ⅲ.完善境外股东条件Ⅳ.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 A. Ⅱ、Ⅲ B. Ⅰ、Ⅱ、Ⅲ C. Ⅰ、Ⅱ、Ⅲ、Ⅳ D. Ⅰ、Ⅳ
2018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其核心修订内容涵盖四个关键方向,全部对应题目中的Ⅰ至Ⅳ项。
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是本次修订最显著的突破。办法明确将名称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直接体现外资由“参”转“控”的制度转变,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统一,为外资控股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变革迅速落地——当年12月瑞银证券即成为首家获批外资控股的券商,持股比例提升至51%。
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采取了“匹配经验+有序扩容”的路径。新规允许新设合资券商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业务资质,初始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政策还明确“控股三年后比例不设限”,如摩根大通已公开表示未来将寻求100%控股,为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展预留空间。
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消除了此前的制度差异。修订前,上市与非上市券商的外资持股规则不一致,新规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统一调整为“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既简化了监管逻辑,也为后续比例逐步放宽(如从51%到全面放开)奠定基础。
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则从源头把控外资质量。要求境外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且需满足“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长期信用保持高水平”等硬性指标,同时所在国家或地区需有完善监管制度并与中国证监会建立合作机制。这些条件确保引入的外资机构具备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
综上,四项修订内容共同构成了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制度组合拳”,既释放了外资控股的明确信号,又通过业务范围、股权比例、股东资质的系统化设计,实现了开放与风险防控的平衡。这一改革不仅直接促成瑞银、摩根大通等国际投行加速布局中国市场,更推动国内券商在竞争中加速数字化转型。本题正确答案为C.Ⅰ、Ⅱ、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