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宪法,自治州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 A. 自治县、民族镇 B. 县、自治县、市 C. 自治区、乡、镇 D. 自治乡、民族乡、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自治州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县、自治县、市。这一划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中有清晰表述:"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同时特别指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也兼顾了地方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
从宪法演变来看,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曾规定自治州仅分为"县、自治县",后经讨论补充了"市"的设置。这一调整反映了当时对民族地区城市化发展的考虑。值得注意的是,宪法明确民族自治地方仅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这一界定至今未变。
当前我国30个自治州均遵循这一行政区划原则,例如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下辖和静县、和硕县等7个县,以及库尔勒市;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则管辖个旧市、开远市等4个县级市和9个县。这种"县+自治县+市"的复合结构,既保障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又促进了城乡协调发展。
答案:B. 县、自治县、市
这一划分模式自1982年宪法确立以来保持稳定,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你认为这种行政区划设置对民族地区的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