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A. 党员代表 B. 选举人 C. 党组织 D. 全体人民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核心原则是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一规定明确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强调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名单需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确保选举过程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从制度设计看,这一原则贯穿于代表和委员会产生的全流程——无论是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还是选举人享有的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另选他人等权利,都旨在保障选举人的自主选择权。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保障措施,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例如,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构成需涵盖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先进模范等各方面,且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比例有明确要求;基层选举中,候选人提名需结合多数党员意见,并通过公示、资格审查等程序强化监督。这些制度安排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确保选举结果真实反映选举人意愿,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在组织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这种以选举人意志为核心的制度设计,既区别于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专制模式,也不同于简单多数决的民粹倾向,而是通过“党组织引导+选举人自主”的平衡机制,实现党内民主与集中统一的有机结合。当选举人的意志得到充分尊重时,党的各级组织才能真正成为联系群众、凝聚共识的坚强集体——这或许是理解“党内选举为何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