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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公冶长》里孔子看到宰予昼寝,生气地说:“于予与何诛!”对这句话中“诛”的解释正确的一项是 A. 责备 B. 诛杀 C. 驱逐 D. 爱护

《论语·公冶长》里孔子看到宰予昼寝,生气地说:“于予与何诛!”对这句话中“诛”的解释正确的一项是 A. 责备 B. 诛杀 C. 驱逐 D. 爱护

“于予与何诛”中“诛”的正确解释是A. 责备。这一结论可从文字学本义、语境逻辑和文献佐证三方面得到确证。

从文字构形看,“诛”是形声字,以“言”为形旁,本义与言语行为相关,即“用言语谴责”。许慎《说文解字》释为“讨也”,段玉裁进一步明确“凡杀戮纠责皆是”,指出“责备”是其核心含义,“杀戮”为引申义。这种语义分化在古籍中常见,需结合上下文判断。

语境分析更能锁定答案。孔子因宰予昼寝而感慨“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杇也”,用“雕木”“涂墙”比喻教育失效,随后反问“于予与何诛”,显然延续教育话题,意为“对宰予这样的人,我还能责备什么呢?”。若解为“诛杀”,则与孔子“为政以德”“子为政,焉用杀”的主张完全矛盾;“驱逐”“爱护”更与原文批评语气不符。

多文献互证可强化结论。《周礼·太宰》“诛以驭其过”中“诛”即“责备过失”,与《论语》用法一致。清代刘宝楠《论语正义》、杨伯峻《论语译注》等权威注本均持此解,现代研究亦指出,“诛”在《论语》中共出现5次,除特指“讨伐有罪”外,均为“责备”义。

这种解释恰体现孔子教育思想的复杂性:既严厉批评学生懈怠,又暗含“哀其不幸”的无奈。正如他随后所言“听其言而观其行”,宰予事件促使孔子完善了识人标准。理解“诛”的本义,不仅是训诂问题,更是把握孔子“因材施教”理念的关键。

那么,若将“诛”解为“责备”,孔子是否完全否定宰予?从宰予位列“孔门十哲”来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提示我们:经典解读需兼顾文字本义与思想体系,避免因局部语境误读整体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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