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外资股募股截止时,( )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A. 发行人 B. 主承销商 C.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D. 主承销商和全球协调人
外资股募股截止时,股票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确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外资股)可通过询价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两种方式确定价格,且需在招股文件中披露定价方式。例如剑桥科技和安井食品的H股发行公告均明确由“公司”(发行人)确定最终价格,这一过程实际是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的结果。
定价机制具体分为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两类。直接定价适用于发行规模较小(2000万股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情况,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协商确定价格,并需满足市盈率不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不高于境外市场价格等条件。询价定价则通过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初步询价后,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区间或最终价格,主板IPO还需向个人投资者等更广泛对象询价。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核心决策主体始终是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监管机构仅要求定价过程合规并充分披露。
这一机制体现了“市场化定价、主体归位尽责”的监管思路。证监会通过修订规则放开行政管制,允许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例如主板IPO可在初步询价后直接定价,无需重复询价流程。实践中,境外市场(如H股)的定价逻辑与境内一致,均由发行人与承销商主导,参考可比公司估值、市场反馈等因素确定最终价格。
综上,外资股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基于市场规则和发行方案的共同决策结果,既需遵守监管要求,也需体现市场化博弈。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发行方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也推动了新股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