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调解必须在()的主持下进行。 A. 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 B. 公安机关 C. 当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D. 公正的第三人
治安调解的主持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调解处理权。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治安调解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劝说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活动。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公权力对基层矛盾的介入与疏导功能。公安机关在调解中需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并分清责任。实践中,调解通常要求两名以上民警参与以保证公正性,但特殊情况下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一名民警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且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不予处罚;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的,则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这种由公安机关主导的调解模式,既区别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民间调解,也不同于法院的司法调解,形成了具有行政执法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你遇到邻里冲突、轻微财物纠纷等治安案件时,公安机关的调解程序可能成为高效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