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企业在2019年7月9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额1300元。已发出商品并办妥了托收手续。企业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2019年7月28日企业实际收到对方的货款()元。A.11200 B.10300 C.10000 D.9300
现金折扣的计算需关注折扣条件、天数和基数。该企业7月9日销售,7月28日收款,间隔19天(在20天内),适用“1/20”的折扣条件(1%折扣)。根据会计准则,现金折扣通常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基数计算,因此折扣额=10000元×1%=100元。应收账款总额为10000元(价款)+1300元(增值税)=11300元,扣除100元折扣后,实际收到货款=11300-100=11200元。
答案:A.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