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A.职业指导人员 B.职业信息分析人员 C.劳动保障协理员 D.劳动保障分析人员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三类专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这一要求在法规中被明确规定,例如第三十二条指出,机构应加强工作人员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并针对性组织上述专业人员参与资格认证。
职业指导人员主要负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求职方法指导及职业能力评估等服务;职业信息分析人员需处理市场供求数据、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发布工作;劳动保障协理员则协助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办理登记事务等基础服务。三者共同构成公共就业服务的专业支撑体系,其职业资格培训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与政策落地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法规中并未提及"劳动保障分析人员"这一类别,因此选项D不属于法定培训对象。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建设的精细化思路——通过聚焦核心服务岗位的资质提升,确保就业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