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的国家机关是()。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国家主席 D. 国务院
根据中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应选项 A。这一职权体现了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由最高权力机关掌握的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国防领域的具体体现。
宪法明确划分了相关国家机关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的权责边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的职权(《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四项)。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仅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如应对突发武装侵犯或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紧急情况),并非决定战争与和平本身。国家主席则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履行“宣布战争状态”的程序性职权,不具备实质决定权。
这一制度设计既确保了战争与和平这类根本性问题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决策,又通过常委会的闭会期间授权机制保障了紧急状态下的快速响应,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国家安全需求的平衡。例如,《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关于非和平措施的规定,其宪法依据正是全国人大对战争与和平问题的专有决定权。
理解这一区别有助于准确把握我国宪法框架下的权力运行逻辑:全国人大决定“是否开战”,常委会决定“何时宣战”,国家主席负责“宣布战争状态”,三者分工不同但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战争决策机制。这种分层授权模式,既维护了宪法原则的严肃性,也为应对复杂安全形势提供了制度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