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的()工作。A.人民政府 B.监察委员会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根据2024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这一修订将原有"一府两院"监督范围扩展为"一府一委两院"。修订后的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工作需遵循"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原则,目标是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此次修法的重要变化在于将监察委员会正式纳入人大常委会监督体系。宪法和监察法均明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具体形式包括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以及接受代表质询等。这一调整使国家监察体制与权力监督体系更加协调,形成对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全面覆盖。
监督实践中,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事务,而是通过法定程序督促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例如海南省规定,常委会可对由本级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履职监督,四川省则明确人大代表可就监察工作提出质询案。这种监督模式既保证了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又确保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权力监督"与"分工负责"相统一的政治体制特色。随着监督法的实施,"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将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实践,如何在监督中实现"监督者也要受监督"的闭环,仍是未来法治建设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