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著作权公约》第7条规定,公约对于已经永久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 A. 永远保护 B. 对等保护 C. 追溯保护 D. 不追溯保护
《世界著作权公约》第7条对已永久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采取不追溯保护原则。这一规则与《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精神一致,即公约仅适用于生效时尚未因保护期届满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若作品在公约生效前已因保护期结束成为公有领域资源,则不再重新赋予保护。
具体而言,公约追溯保护存在严格限制:当作品在"被请求保护国"已因先前规定的保护期届满而进入公有领域时,即使其在来源国仍处于保护期内,也无法获得公约保护。这一限制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作品曾在该国受保护、已进入公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的直接原因是保护期届满。例如,若一部作品在公约生效前已在某成员国的保护期结束并进入公有领域,即便该作品在来源国仍受保护,公约也不要求成员国对其恢复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则仅排除因保护期届满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对于因未履行登记手续等其他原因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只要其假设的保护期尚未届满,公约仍可能适用追溯保护。这种区分体现了公约在维护既有法律秩序与促进著作权国际保护之间的平衡。
这一原则最终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文化资源之间找到平衡点?公约选择通过严格限定追溯保护范围,避免过度干预各国已形成的公有领域资源格局,同时为未届满保护期的作品提供跨境保护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