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表述,有效的合同是( )。 A. 含有免责条款的合同 B. 受害人主动表示保持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撤销 C. 企业法人在其权限内签订的掩盖了非法目的合同 D. 张某以被终止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E. 甲、乙双方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有效的合同是B选项:“受害人主动表示保持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撤销”。根据《民法典》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绝对无效。受害人作为撤销权人,若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如主动要求保持合同效力),则合同效力得以维持。此时合同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放弃撤销权构成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三项有效要件。
A选项(含有免责条款的合同):免责条款并非一律无效,但《民法典》第506条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若合同仅包含此类条款,则整体可能部分无效。
C选项(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虽然《民法典》已删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无效事由,但此类合同若构成“虚假意思表示”(双方通谋作假),则表面行为无效。若隐藏行为本身违法(如以买卖合同掩盖走私),仍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D选项(以被终止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企业终止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民法典》第144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即使构成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已终止企业无主体资格)追认,合同亦无效。
E选项(口头形式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律规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未采用法定形式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结论:只有B选项中,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放弃撤销权,使原本可撤销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行为人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三大有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