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A.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B. 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C. 互相干涉,互相融合 D. 互相渗透,互相抵制
根据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及《监察法》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应选项A。这一原则是我国执法司法体系协同运行的核心机制,既要求各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又通过程序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互相配合体现在案件办理流程的衔接上: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退回补充调查,法院则依法审判。例如,监察机关决定通缉时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展现了跨部门协作效率。互相制约则通过权力监督实现,比如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通过庭审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形成纠错机制。这种关系既确保反腐工作形成合力,又通过司法程序正义保障案件质量,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其他选项均与法律规定相悖:B项“互相扯皮,互相推诿”是工作作风问题,C项“互相干涉,互相融合”违背职权分工原则,D项“互相渗透,互相抵制”破坏执法司法统一性,均不符合宪法确立的权力运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