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 ”写入党章。 A. 两种形态 B. 三种形态 C. 四种形态 D. 五种形态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确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其中,这一制度设计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创新。根据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四种形态”具体包括:让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成为常态的“红红脸、出出汗”;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大多数;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这一机制的形成经历了严谨的政策发展过程。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首次部署运用“四种形态”;同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写入该制度;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则进一步以党内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其地位。从政策演进可见,“四种形态”是我们党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出发,将纪律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制度创新。
实践中,“四种形态”构建了环环相扣的干部监督体系。第一种形态作为党内监督基础工作,通过日常咬耳扯袖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根据错误性质分类处置;第四种形态则彰显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这种层层设防、分类施治的策略,既体现了党的政策温度——促使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也保持了纪律刚性——让严重违纪违法者受到应有惩处,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C. 四种形态